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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10月 26日
俄立法者們規定,近親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還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兄弟姐妹、父母以及配偶的另室子女。如違反本條規定,該國有機構領導人應以失去信任為由被免職。修正案的第二條則規定禁止互為近親者在國家機關中一起工作,如其工作有直接隸屬關系或監督關系等。不過,立法者也對這一條款規定了例外情況:公共教育機構、圖書館、文化單位、農村地區的醫療及醫藥單位中親屬可在同一機構工作並可互為上下級關系。
“我們希望通過這一立法,阻斷財政資金流失的渠道,阻止無能之輩擔任高職”,提案人之一的維克托·舒傑戈夫(Viktor Shudegov)說,“因此,我們禁止對有官員近親任職的公司進行財政撥款,並希望阻止官員親屬擔任由其直接管理的國家公職。”據舒傑戈夫介紹,議員們在制定法案時優先考慮的不是官員的工作效率,而是社會公平:“例如,如果某區長為自己的親屬在區機關安排工作,即使這位親屬能夠勝任本職工作,也必將引起居民的不滿。”他說,這種基於血緣關系的共同工作關系更常見於各民族共和國。“我們要讓真正的專業人士,而不是官員親屬擔任公職。那些已形成‘家庭承包’的部門,最好的情況也是無所作為。”舒傑戈夫斷言道。
但有俄專家認為,這些新條文在現行法律中已經存在,議員們的提案只會過度強化現有標準。俄高等經濟學校公共管理系公共管理理論與實踐教研室副教授帕維爾·庫久金(Pavel Kudyukin)指出:“《國家公務法》中已經規定了類似限制,即有親屬關系者不得擔任上下級職務。如沒有相互依賴關系,則互為親屬者可以在同一機構工作。該項規定甚至早在 1921年就在蘇聯立法中出現了。”關於國有機構與履行國家訂單的商業機構進行合作問題則有關於利益沖突的規定。“任何一位國家公務員都須匯報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情況。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夫妻一方所在公司如果最適合完成某國家訂單,則該公司也可以參與投標。此時效率是占第一位的。”庫久金解釋說。但他同時認為,要繞過這些法律規定其實並不難。關系好的熟人和朋友也可以代替親屬做對自己有利的決定。“如果所有問題都只與親屬關系有關,就再好不過了。但我們的問題與不計其數的其它情況有關,任何法律條文都無法做到面面俱到。我們的立法者所犯的錯誤就是試圖規範個別情況,而不是制定總體法律規則。”庫久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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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普列漢諾夫經濟大學政治學者謝爾蓋·馬爾科夫(Sergey Markov)同意庫久金的觀點。他認為,國家杜馬應少做一些立法工作,多做一些執法監督工作。“關註重點應從法律領域轉到政治領域。許多人開始把議會看作‘立法部’。但是,不要以為新法律簽署後會自動起作用。”馬爾科夫說:“必須強化議會對各部委的壓力……我認為,需要制定的只有沒收財產和褫奪海外避稅者權利的法律。”但不管怎樣,議員維多托·舒傑戈夫都希望俄國家杜馬秋季會議將從討論這一新法案開始。